聚焦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光明网数字化频道2023年1月1日上线******
光明网讯(记者 李政葳)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超10亿,形成全球最庞大的数字社会,数字经济也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在开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聚焦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不断发挥光明网自身优势做新做强互联网领域报道。光明网于2023年1月1日,开设光明网数字化频道(https://digital.gm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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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这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围绕的中心和服务的大局。”光明网相关负责人表示,上线数字化频道旨在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大势对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任务、新部署、新要求,尤其是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促进数字文明发展、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进程中,主流媒体应不断发挥引导能力,紧扣时代发展脉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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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数字化频道以“聚焦网络强国建设 关注数字化转型发展”为宗旨。从频道页面设计看,以互联网科技感十足的蓝绿色为主色系,各个元素模块实现图文相间、动态布局,既彰显了厚重、亲切、简约、大气的特色,又喻示着数字化转型发展一片蓝海,将有更多可能和未知有待开拓。
从频道板块架构看,页面设置了行业要闻、产业·技术、数字基建、云上生活、智慧城市、媒体融合、AI+、地方实践等板块,呈现数字化领域创新突破、产业落地、技术惠民的最新成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光明日报创刊70周年贺信中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团结、联系、引导、服务知识界,频道设置评论观察、对话访谈等主题板块,作为业界精英为数字化转型发展、网络强国建设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此外,频道还设置“E视线”板块,重点集纳行业热点动态、重要活动专题以及光明网自主策划品牌栏目等。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互联网领域的重磅盛会,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首次以国际组织年会的形式举办。大会中文宣传项目由光明日报光明网承担,并在峰会期间推出系列峰会会刊等。为此,数字化频道在右侧显著位置设置峰会专区,链接大会官网入口以及大会微信、抖音二维码,并在该专区实时更新大会重要动态。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或许大家会疑问,为什么数字化频道没有设置网络安全类板块。其实,在2022年1月份,光明网便已单独开设了网络安全频道(https://wlaq.gmw.cn/)。在过去一年里,频道秉持“共建网络安全 共享网络文明”的宗旨,持续联动政产学研界,携手推进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的融合发展。
新元肇启,美好如期。在接下来数字化频道运行中,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告诉我们;如果您有哪些创新思路,也欢迎不吝赐教。相信在新的一年里,光明网的数字化频道将在您的支持与关注下不断演绎精彩。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